拉法葉弊案(2)

 

(上與下二張)康定級的武昌號(FF-1207),攝於2021年10月9日高雄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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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拉法葉弊案看海軍的建軍

由於國人最為關注的是拉法葉命案與弊案,最初建軍造艦的相關議題早已被模糊;然而如果不審視當年整個造艦決策過程與背後理念,就無法公平公正地評價整個拉法葉事件。

首先,光華二號的原始目標是1500ton級的中型巡防艦,作為光華一號的低檔搭配,最後卻買到了檔次完全不一樣、排水量達3600ton的拉法葉。由於當時軍方 重要建軍決策並非依循一個完整的常規體制或者一個穩定的理論,經常是少數軍方高官進行重大決策(而且經常是換一次主子就轉向一次),所以這些脈絡不明的重大轉折,自然而然成為瓜田李下的爭議所在 。然而,從一開始光華一/二號計畫的「高/低配」,變成成功級與拉法葉的「高高配」,的確能反映當時軍方高層對於國軍建軍備戰的資源分配有著不同的觀點。

1.反對「大海軍」的郝柏村

 早在1980年代海軍積極規劃二代艦之初,面對的上司是1981年12月上任、陸軍出身的參謀總長郝柏村;眾所周知地,郝柏村對海軍的戰略規劃是以飛彈、潛艦、快艇為主的近海防禦型態,故對海軍方面始終維持24艘三千噸級主戰艦艇的結構並不認同,認為大型艦艇在 中國空中威脅日益強化的時代只會成為活靶 ,同時卻消耗太多國防資源。當忠義計畫於1983年6月25日被國防部取消之後,海總隨即在6月27日成立光華計畫室,遂新的二代海軍方案。新二代艦計畫的獲得方式從忠義案的自力設計建造改成 引進國外現成設計,以降低成本和風險;此外,郝柏村也打算將艦型分為兩種,高檔的為3000ton級,低檔的為1500ton級,兩者日後分別成為光華一號飛彈巡防艦(PFG)與光華二號飛彈巡邏艦(PCEG)。

2.光華計畫「高/低搭配」

在1984年10月4日郝柏村「八年參謀總長日記」的記載中,首度提起二代艦以「高/低搭配」的構想。在1985年1月26日的日記中,郝柏村記載他的二代海軍藍圖,認為至少必須獲得六至十艘潛艦,水面艦隊則以三千噸級巡防艦搭配兩千噸級以下巡防艦構成。在郝柏村日記中1985年4月11日的記載,提到他認為海軍原本提出的十年兵力計畫「大而無當」,而郝本人的構想是先建造六艘PFG、12艘1500噸級巡邏飛彈艦與潛艦三至四艘,並將現有的12艘陽字號驅逐艦汰除至少12艘,山字號全部淘汰;此階段六艘PFG與12艘巡邏飛彈艦完成後,再視狀況進一步建造新艦汰換舊艦。在1987年7月國防部向總統提報的「海軍十年主戰兵力整建目標及汰除綱要」中,主戰兵力的規劃包括飛彈巡防艦( 光華一號,PFG)以及飛彈巡邏艦(光華二號PCEG),其中PFG佔8至12艘,PCEG則為12至16艘,依照二代艦完成的進度,一對一汰換舊有的陽字號驅逐艦。而根據劉和謙的回憶,早在1983年6月忠義計畫取消之際,郝柏村便交代劉和謙在國際市場上選擇現成設計,購買或引進技術在台建造,三千噸級大艦建造8艘,一至二千噸小艦建造16艘。然而,海軍原本忠義計畫打算建造24艘三千噸級飛彈巡防艦,以1:1的比例替換 噸位相當的陽字號;而海軍被郝柏村批評為「大而無當」的規劃裡,將以24艘三千噸級大型艦與12艘一千多噸的中小型艦艇,一對一汰換陽字號與山字號,總數36艘;而在當時郝柏村領導的參謀本部明顯地打算裁減海軍規模,無論是常見的「八大十六小」說法或者1987年7月國防部提報的海軍十年整建計畫,水面艦隊的規模都不如海軍的規劃,尤其是對等於陽字號的一級艦數量裁減最多(意味上校缺大幅減少),這難免令海軍內部無所適從。

3.「24艘驅逐艦」的由來

先前台灣海軍規模的一個重要指導原則,係我來自於1967年美軍駐台顧問團一位包第斯 上校所做的研究分析報告,前提是在中國海軍以潛艦為主力對台灣實施封鎖的情況下,台灣海軍支撐戰局達三至六個月(前三個月以不動、不接戰、不突圍的原則保留實力,後三個月才正式展開反封鎖行動)所需的兵力,得出的結論為24至40艘驅逐艦與30架以上的反潛機;因此,「24艘驅逐艦」就成為決定台灣海軍規模的重要理論依據,海軍24艘陽字號的主戰兵力就是這麼來的。至於光華一/二號的「 高低配」的艦隊陣容,與其說有任何研究結果作為理論依據,更 合理的原因是軍方最高當局對於整個國防資源進行分配的妥協。由於武器系統只會越來越貴,海軍欲維持24艘新一代主戰艦艇,花費的成本只會高於既有的陽字號,然而國防資源卻是有限的,空軍的重要性更是在海軍之上;加上郝柏村的建軍理念本來就不贊成「大海軍主義」,所以在二代海軍規劃時的「縮水」自然不難理解。

當然,海軍內部對於參謀本部與國防部的規劃不一定會忍氣吞聲。三千噸級大艦一口氣減少1/2至2/3,不僅衝擊海軍原有的作戰能量與任務架構,也意味一下子少掉12至16個上校缺 ,對人事升遷造成嚴重衝擊。

4.從蔚山到拉法葉──「高低配」成了「高高配」

在劉和謙司令的任內,光華 一/二號完全依照國防部的建軍規劃來建案,光華一號挑中三千噸級以上的美製派里級飛彈巡防艦,打算建造八艘;光華二號則選中了標準排水量1500噸級的 韓國蔚山級巡防艦 ,打算建造16艘,兩者最初都打算裝備 先前為武進三號開發的H-930 MCS模組化戰鬥系統(在隨後海軍總司令葉昌桐任內,光華一號改成沿用派里級的JTIDS戰鬥系統與MK-92 Mod6射控系統),整個蔚山級採購案案子在1988年6月劉和謙將海軍總司令職務交棒給葉昌桐時幾乎已經成形,只待簽約與執行 。然而,葉昌桐領導的新海總卻沒有立刻作決定 ;以葉昌桐個人對蔚山艦的反感,他沒有立刻完成這種他口中的「二、三流貨色」的簽約,似乎也不讓人太感意外。在同年6月底,向韓購艦案經由聯合報首度披露之後,引發國會、學術界與民間輿論的強烈反彈,將之視為「國艦國造」政策的恥辱。而在此同時在若干法國高層人士與軍火商的穿針引線下,性質與檔次與蔚山級截然不同的拉法葉開始登堂入室,最後終於搶走了 韓國廠商差點到口的肥肉。此外,葉昌桐在海軍總司令任內又爭取到租借美國諾克斯級反潛巡防艦,而7艘成功級(日後又追加第八艘)、6艘拉法葉與8艘諾克斯,就構成了海軍二代兵力的骨幹;這樣的兵力大致繼承了原本24艘陽字號驅逐艦的規模,顯然與光華 一/二號計畫的「八大十六小」大不相同。

 

5.從小艦到大艦──郝柏村的轉折

十分弔詭的是,原本反對「大海軍主義」的郝柏村竟然也是光華二號捨蔚山、改拉法葉的拍板者,而在郝柏村日後出版的「八年參謀總長日記」中,對最初PECG案向 韓國採購蔚山艦的決議以及日後否決蔚山艦的理由隻字未提,對於向法國軍購的來龍去脈倒是較有著墨。

依照「郝柏村回憶錄」記載,「武器採購與外交關係密不可分,一旦武器系統成交,便確定了至少二十年的外交及政治關係。」、「外購武器當然已美國為主要來源,因為有臺灣關係法為保障;然而自「八一七公報」公布以後,雖經我四次訪美重建了中華民國與美國的軍事實質關係,但受限於「八一七公報」,難以滿足我們的需求。在這種情況下,尋求歐洲國家先進武器倘能有成,既能滿足我們的防衛需求,更開拓了與歐洲的實質政治及外交關係,也可制衡美國對我需求的抑制」。這是郝柏村書中說明當時向法國接觸求取軍售的背景。

根據八年參謀總長日記,1982年3月3日,郝柏村會見台灣駐法代表龔政定時,首度就當時與法國購買核能電廠相關設施的交易,提到如能藉此進一步向法國購得高性能戰機與引擎,不失為另一尋求先進武器的可能。同年4月9日,龔政定回電表示與駐法單位有所接觸,並提到以沙烏地阿拉伯當作對法軍購的中間國。在5月14日,郝柏村接見了法國對華事務聯絡代表,談及了雙方未來合作的可能,首先從情報與科技著手,隨後是法國武器技術的引進,希望能分散武器獲得來源。在1983年11月2日,法國空軍退役少將Glavany發表對台合作事宜的談話,包括雙方國防科技管道的建立、技術轉移與零組件銷售等。

在1988年5月17日郝柏村於第165次軍事會談向李登輝總統報告時,提及的內容仍是「...另約一千餘噸級之PCEG艦,係經多次審慎評估而委請韓方建造....」並獲得李登輝核可;然而,接下來與法方的接觸就讓郝柏村改變了心意。依照郝柏村的日記,在1988年12月1日,法國前參謀總長拉、時任法國國防部長顧問拉卡斯上將會面,而拉卡斯有意加強台法雙方的軍事關係 ;根據另一位記者的引述,當時郝柏村首度曾構想以12艘PFG(光華一號)與12艘拉法葉作為二代海軍主戰兵力。1989年1月6日,某立委向郝柏村關切二代艦案與蔚山艦;在1989年3月8日,郝柏村告知某立委不向韓採購PCEG,並詳述其理由,原書中並未交代予以交代 ,但顯然郝柏村在此時已經下定決心推翻蔚山案,轉為向法國購艦。

依照「郝柏村回憶錄」記載,1989年5月6日,郝柏村抵達法國並接受法國前參謀總長拉卡斯的設宴款待,宴會中拉卡斯表達法國政府已經同意出售武器給台灣,而郝柏村也直接對法方表達意向,打算以PCEG案作為向法軍購與技術轉移的起點。當1989年5月8日郝柏村從法國拍電報給海總 命其對韓方稍事拖延之後,光華二號由韓轉法幾乎已經成了定局。隨後於同年9月27日向李登輝總統口頭報告「原則決定在法國建造新型飛彈巡邏艦六艘的重大軍事及政治意義」,李總統均表示同意;隨後郝柏村於12月5日調任國防部長後,就再也未曾介入該案,其後談判簽約都由接任的參謀總長陳燊齡上將負責。

 在日後拉法葉案受到陳水扁政府以及民間輿論重新審視時,前總統李登輝表示整個購艦轉折過程都由郝柏村主導,做出決策後才向被告知,郝柏村也受到諸如「隱瞞上級」以及「干犯總統統帥權」等批評。不過平心而論,在當時台灣尚處於解嚴轉型的階段,軍方仍以舊有方式行事,高階將領握有很大的主導權 ,整個建軍方向往往是由極少數高官「拍板」定奪,而不是基於一個系統性的長遠規劃並依循一定的制度(當時中華民國尚未有這樣的制度);而上任未久的李登輝總統顯然也不是軍事專家,因此相關主要決策仍由位高權重的郝柏村主導,似乎並不意外。如同郝柏村「八年參謀總長日記」以及「郝柏村回憶錄」內容記載,郝柏村決定海軍PCEG購艦轉向法國主要的背景動機,在於建立跟歐洲國家的實質政治外交關係,並且分散台灣軍事武器系統來源、避免單方面倚賴美國而受到美國的抑制(當時中美八一七公報嚴重限制了美國對台軍售的質量);然而,這種高層次的政治考量,未必完全符合海軍基於作戰需求來建構艦隊的情況。

反觀當時海軍總司令葉昌桐對蔚山艦表達的惡感就非常明確,多次表示「蔚山級是二、三流的貨色」,因此拉法葉在葉昌桐心中顯然比蔚山 艦 ;而當時以葉昌桐為首的海總高階主管對於拉法葉的良好觀感也是有跡可尋的──雖然整個決策過程明顯過於倉促粗糙,最後階段才列入考量的拉法葉竟然很快就打敗了蔚山艦,而且與光華二號原始需求差異不小 ;雖然拉法葉先進技術的魅力頗吸引人,但這個結果也留下了日後讓檢查監察機關大做文章的空間。

6.任務導向

海軍二代兵力面貌的轉變引發了不同的評價:在監察院在2002年公布的拉法葉案調查報告中,對於當時海軍武獲室未依照程序,任意竄改原本兵力規劃與廠商選擇,可說是一路地窮追猛打,其中許多內容更成為打擊郝柏村的重要著力點(例如所謂「侵犯統帥權」之爭) 。

然而對於民間熟悉軍事事務者而言,卻多半對這樣的結果予以肯定,因為隨著中國海軍的大艦化以及潛艦、海航兵力的日漸強大,兩岸最有可能的海戰面貌再也不是如過去國共海戰般的水面艦艇廝殺,兩岸可能交戰的海域也從以往侷限於台灣海峽,擴大到向北延伸的東海以及向南的南海。在這種環境變遷之下, 體型較小、偏重水面作戰的蔚山艦,顯然比不上較大型、自持力與續航力更好、在反潛任務上優化 的康定級(因為噸位足夠,可以擁有完整的艦首/拖曳陣列聲納系統與反潛直昇機,載台靜音設計也較佳);而最後海軍實際獲得的22艘三、四千噸級巡防艦的兵力(八艘成功級、六艘康定級、八艘諾克斯),也比最初光華計畫「八大十六小」更為靠近「藍水」,比較符合 中國海空武力的演變。

就實務上,由於台灣周邊海域長年海象惡劣、風急浪高,老一代中華民國海軍操作兩百噸級江字號、一千噸上下的關字號與太字號乃至1300噸上下的山字號,都有不少 痛苦的經驗。如果海軍艦隊小型化,則幾乎無法在冬季的台灣海域有效執行任務,小型艦艇也沒有足夠的自持力持續數天在海上作業;此外,更不用提艦上官兵值勤時 的苦不堪言,以及勢必增加的人員傷亡率與裝備損耗。如果要一年四季長年在台灣海面上正常作業,又能保有像樣的武裝與自持力,就連光華二號定義的1500噸巡邏艦 都力有未逮(實際上,這是個妥協之後的噸位),起碼必需將噸位放大至三千噸以上,這就是台灣海軍二代艦「全面大型化」的一個重要背景。 事後葉昌桐受訪時指出,當時海軍依照實際任務的需求,改變原先購艦選項,是新的「任務導向」(mission orientation)觀念的具體實踐,不應拘泥於兵力結構數字的迷思。

許多意見也認為,拉法葉艦拉法葉艦頂著當時最新式船艦的光環──不僅台灣從未接觸,美國也不會提供同等的技術給台灣──此外還附帶許多與法國交流的效益,都相當吸引當時軍方的主事者 。韓國蔚山艦與法國拉法葉,直覺上就是「國產車」和「BMW」的對比,不光是葉昌桐,大部分的人光憑常識與觀感就會得出這個「想當然爾」的結論。某位海軍軍官曾言,法國主動向台灣推銷最新型的FLEX-3000是意想不到的機會,「船再貴我們也會認,就算裡面或多或少有錢被貪污了,但絕對不是只因為貪污那些錢而買這條船」。對於FLEX-3000「無既成艦」、不合計畫原則所引發的爭議 ,當時法國方面動用一切人脈說服台灣海軍,除了DCN局長親自寫信給台灣當局之外,曾在1980年代受聘為中華民國行政院科技顧問、大力協助行政院政務委員李國鼎建立台灣半導體產業、之後又擔任法國研究與工業部長與Thomson總裁科學顧問的一位Pierre Aigrain博士,也寫了一封信給李國鼎,再三保證拉法葉在法國累積三個世紀造艦經驗之下設計施工,並通過最先進的電腦模擬,完全符合法國海軍標準,絕對沒有風險;與台灣造船業頗有淵源的李國鼎(曾任美國Ingalls船廠台灣分公司總經理,即中船基隆廠的前身),隨即將信函轉給海總。在李國鼎出面「背書」的情況下,自然進一步加強了海總的信心;擁有三百年經驗的歐洲主要造艦強權之一,與初出茅廬新手上路的韓國造艦,雙方背景給客戶的「信心差異」,顯然只是個「常識問題」。

最後,海軍創造一套「自圓其說」的論調來自圓其說:FLEX-3000的主要裝備如推進系統、作戰系統、電子裝備與武裝都是現成產品, 而且已經獲得法國海軍本身的採用,法方的首艘拉法葉艦也正在建造,因此「主要裝備」已經獲得驗證,未來後勤料件來源顯然也不成問題,當年這個說法也獲得國防部的接受。台灣軍方一向堅持購買的武器系統「需有既成現貨」,雖然可以保證取得成熟、經過驗證的裝備 (事實上,韓國新手上路的蔚山艦,是否比拉法葉這個新艦更加「成熟」,恐怕大有疑問),後勤維持也比較有保障,但也會讓台灣永遠落後別人十年甚至更多。

7.小結

從遷台早年的「反攻大陸」到近年的「防衛固守、有效嚇阻」,台灣軍方始終沒有辦法擬定一個眼光長遠、在執行面上明確的大戰略,並真正有效落實在建軍戰備裡;撇開精實精進案這類不當裁減或者役期縮短等為了省錢或討好民意導致的怪象,台灣或許建立了一支堪稱強大的空軍與海軍(以台灣的國土面積、人口比例計算),然而整個軍隊結構卻看不出明顯的「特色」,各軍種的「本位主義」在建軍的過程中往往主導一切執行,而不是某種高於軍種的戰略規劃。

以海軍而言,「大海軍」與「近海海軍」無論是裝備硬體、任務型態與精神理念差異極大,然而光華二號從小艦轉大艦的決策脈絡卻沒有留下白紙黑字的正式文件 ,徒留把柄給後人大做文章。

 

透視國軍建軍規劃的結構性問題

從各個角度而言,光華二號等同時期的海軍建軍計畫,反映出不少台灣長期建軍規劃、重大軍備籌獲制度的長期結構性問題,其中許多至今依舊無解。

1.中美斷交後:學習自行規劃建軍

在1979年中美斷交、中美共同協防條約失效以前,台灣大部分的三軍武器系統都可從美國軍援管道取得,所以長期以來就是美國人給什麼武器就怎麼建軍打仗。等到中美斷交之後,台灣只能透過「軍售」管道從美國獲取武器與技術,因此除了重大國防軍備案 開始必須由台灣自行著手規劃(美國至多提供技術與次系統)之外,由於軍備牽涉到戰略理念的實踐,台灣才真正開始思考國防戰略與武器系統研發籌獲的關係。然而擬定一個大的制度框架永遠是困難的,雖然當時美國雷根政府准許以技術轉移的方式協助台灣生產防衛性武器,然而當時台灣軍方在國防戰略與國防研發之間所需的互動機制,僅停留在幕僚作業與程序審查的層級,缺乏專業研究與整合的能量。

2.各軍種武獲室的建立

在1980年代,海軍與空軍都有規模可觀的二代機/艦研究計畫,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由空軍航空發展中心(AIDC) 領銜的安翔專案,研發高性能戰機,堪稱當時最大規模的國家級國防武器發展專案;而海軍則有稍早為陽字號驅逐艦重建性能的「武進案」以及自力造艦的「忠義案」,加上後來的光華一號計畫,並在1988年 成立造艦管理室(簡稱艦管室)。這些武器專案促使各軍種建立了若干本身的專案管理、技術整合能量,奠定台灣軍方本身擬定作戰需求以及建軍案的能量基礎。在1992年,空軍以安翔專案管理室為基礎擴編成武獲室,正式成為統籌空軍一切建軍規劃、軍備獲得的常設性機構,而海軍也既起效尤,在1993年4月以艦管室為基礎擴編 成為海軍的武獲室,而陸軍也成立了自己的武獲室。至此,台灣軍方建立了以軍種為基礎的作戰需求/國防科研互動機制。

3.「由下而上」的建軍

由以上建軍脈絡不難發現,台灣軍方從最初接受美軍直接「餵養」,到後來慢慢培養自行思考建軍規劃、武器籌獲的能力,走的是一條「由下而上」且充滿人治色彩的道路,亦即透過幾個特定時空背景的專案單位,轉型成為軍隊裡的常設組織。然而,建軍備戰必須基於體國家安全/發展的戰略層級來考量,包括各軍種的作戰目標、兵力結構、資源分配等;這些最高指導原則就連國防部的層級都無法獨自負擔,遑論基於各軍種本身的立場。

而台灣這種「由下而上」的體制就會流於多頭馬車,助長軍種本位主義與資源爭奪的老戲碼,各軍種只顧自己的發展而沒有整體觀,最後反而無法兼顧整個軍隊乃至於國家的最佳利益與效率 ;而最後的勝敗,往往取決於軍方體系最高層級究竟由哪一個軍種、哪一派人馬所把持。  長年以來,國防部主要武器系統的籌獲,基本上都仰賴各軍種所提之作戰需求文件及上級聯合參謀幕僚體系的審查意見,最多再加上軍方投資建案程序所需的系統分析、科技顧問提供的專業諮詢審查而已, 整個過程明顯缺乏從國家安全與發展戰略的高度,以及從整體國防與軍事戰略格局著手的的專業分析。這種情況就演變成哪個軍種的將領輪到了軍令體系高層乃至於國防部長的大位子,就推動以該軍種為優先的軍備乃至於組織人事計畫,並形成官大學問大、換一個長官就推倒先前路線而另起爐灶等現象。

從光華二號的決策過程就可以清楚暴露出前述國軍建軍流程的現象,選擇蔚山艦與拉法葉背後的兵力結構就大不相同,如此重大的重大決策轉向卻完全不著痕跡,也留下了讓外界懷疑的空間。幾個當時的主事者如郝柏村、葉昌桐在日後幾個公開消息來源中,多少透露闡述了由韓轉法的 部分考量(但仍看不出系統性脈絡),也顯示出郝柏村「朝令不妥、夕改可矣」的特性。

4.軍備局成立:基層實務能量的流失?

在2003年初,依據新通過的國防部組織法軍備局組織條例,國防部設立軍備局來統籌三軍所有的軍備整備事項,取代各軍種武獲室的機能。表面上,此舉能讓戰略規劃與武器系統研發回到軍方最高層級手裡,解決以往三軍各搞各的、本位主義的弊病,然而更深層的戰略戰術規劃與相對應的軍備發展研究卻還不成氣候。

而貿然撤除各軍種的武獲室也帶來不良的影響,因為以軍備局的能耐要深入各軍種直接參與建軍案的執行,無異於負擔過度,這原本應該是由各軍種的專職單位來負責;此外,一些規模較小的採購建置案,本來就應該視為軍種內部的事務。 海軍方面的因應措施則是擴編原有海發中心的組織職權,以作為銜接軍備局的軍種執行單位,然而這套體制的運作以及中央和軍種的溝通協調機制仍有待驗證。

5.海軍造艦管理能量興衰

海軍造艦專案管理能量的興衰,可由艦管室與武獲室的歷史脈絡一探究竟:先前為了因應當時台灣海軍如火如荼的二代海軍建構,在1988年7月,甫上任一個月的海軍總司令葉昌桐就在海軍總部裡成立「造艦管理計畫室」,簡稱「艦管室」,這是一個負責管理造艦與軍艦採購的專職單位,其地位高於海軍一般的署、處,成員來自於海軍內各單位的優秀軍官。艦管室底下分為載台、武器與戰鬥系統、後勤支援、綜合計畫四個組,其中載台組原本是海軍後勤署艦艇建造組,武器及戰鬥系統組吸收了一部份海軍兵器處的人員,後勤支援組的成員來自於後勤署美援組等單位,而綜合計畫組主要由原海軍計畫署的人馬構成;稍後,又將向美國採購S-70(CM)1反潛直昇機的「神鷹組」納入艦管室。當光華一號計畫開工後,艦管室派出一個「光華監造處」至中船高雄廠,並派遣一個「駐美聯絡組」負責聯繫美方的廠商代表;而在光華二號的拉法葉艦案開工後,艦管室又派出「駐法監造組」,至法國洛里昂造船廠負責監督造艦作業。艦管室經手過1980年代末期以來台灣整個二代海軍的籌建作業,包括先前業已定案的S-70C(M)1反潛直昇機以及光華一號最後由艦管室負責執行落實,而光華二號轉向法國拉法葉、對德購買獵雷艦的「靖海案」以及向義大利購買海洋測量艦等案則由艦管室一手打理。在1993年4月,如同前文所述,海軍仿效空軍武獲室的作法,將艦管室升格為武獲室,統籌整個海軍的武器系統規劃,而不只是造艦 。

然而就在同年12月9日,武獲室執行長尹清楓遭人謀殺,之後獵雷艦、海洋測量艦與拉法葉艦相繼爆發軍火商從中獲取佣金的弊端,這導致武獲室成為一個無案不弊、人人喊打的黑單位,許多軍官不是被調查就是被收押。一連串的弊案打擊下,受到重創的武獲室再也沒有什麼 發揮的機會,功能逐漸淡化 ,而台灣海軍從忠義計畫以來培養的一批寶貴專案規劃與技術人才更是大幅流失。

6.小結

1998年國軍開始執行的「精實案」,大量裁撤各軍種高層的幕僚單位,而各軍種的武獲室也隨後走入歷史 ,被2003年成立的軍備局所取代。對於各軍種自身的建軍而言,這些專業單位一個接一個被砍掉,各軍種再也沒有足夠的專業能力去承擔建軍案的規劃與執行,導致漏洞與亂象日益增加 。

 

「防弊重於興利」的僵化官僚制度

任何決策的最終目的,都是 為了獲得一個理想的結果。 在瞬息萬變的民間業界,以靈活的手段來因應詭譎多變的市場,是司空見慣的事;但國家政府的機關不會因為虧損而倒店, 由於過去在國民黨一黨專政時代權力集中、法制程序不盡完善而有較多徇私舞弊空間,實施所謂「民主改革」之後官僚制度追求的是「釐清責任」以及「 不犯錯」 ,萬一出事能迅速釐清責任歸屬 ,在設計制度時先假定經手人員一定會圖牟利己,因而設定種種防弊措施。 在這種體制下,未盡職責或逾越職責都是大忌,求好心切而未遵照遊戲規則的,無論結果,還是等於自找麻煩。

官僚組織僵化到一定程度,為了防止自家人造次舞弊,因而設立了重重限制,使承辦人員無論如何都難以行事、 動輒得咎。如此,組織本身必然喪失了一切積極求好的熱忱與驅力,只會消極應付與照章行事,承辦人員追求自身無過無責即可。

1.政壇生態下的「不求有功、但求無過」

台灣解嚴後,在藍綠長年的意識型態政治鬥爭之下,外加拉法葉弊案的重大衝擊,相關政府、軍隊運作規章已經朝前述這種槍口全力對內的「僵化」趨勢發展 ,專業與實務需求往往因為「鬥爭至上」而遭到犧牲;任何行事計畫的不如預期,往往不會考慮客觀現實因素的困難,最終非要有特定人士承擔責任不可。更要命的是,台灣的相關監察與司法機構不僅人力不足,也缺乏實務領域的經驗(例如軍事採購), 更往往淪為政治當權者的打手,監院在拉法葉案中於字裡行間尋找語病漏洞大興文字獄的作法就是一例  。而外在的政治背景環境逐漸流於政黨惡鬥之際,亦助長了政府機構內部「防弊」的實質作為,使得相關承辦人員的處境日益艱困棘手 。

在台灣政府採購制度設計下,蓋印核准的公務人員往往需要動用可能潛藏爭議的「行政量裁」(在法律授權之下,本於專業知識與公益考量,在數種可能的法律效果中,自行選擇一個適當的處分)來做成決定,造成日後被利用來攻擊的把柄;種種制度設計之下,依法行事的公務人員往往不能免除責任。更可笑的是,政府公共採購案件執行階段設下各種陷阱網羅,使承辦人員畏首畏尾,但在標案起頭的資格審查也因為怕被懷疑「規格綁標」,往往過於寬鬆,或者迫於各方壓力而被迫放寬,導致履約品質不佳、但深諳遊戲規則且人脈廣大的惡質廠商能輕易登堂入室。當承辦人面對多如牛毛、不合實務且往往彼此矛盾的法規,所有力氣都花費在確保自己嚴守法令權責邊界、避免被人告發貪污或圖利;如此瞻前顧後,久而久之一個個變得謹小慎微,完全被框在自己管轄的一畝三分地裡面,走一步看一步,出一事退一步;自己做不成,還不准人家做。

台灣各項公共工程業界風氣很差,惡質的黑函文化盛行,未得標廠商經常以各種名義檢舉承辦單位,只要有民代質詢,媒體披露後,檢調單位就得偵辦;執行的官員或基層公務人員一旦必須接受調查,等同留下汙點,升官無望,司法程序要纏訟多年,即便最後可獲得清白,大好前程也早已被毀掉。在制度窒礙難行、對失敗幾無容忍、監察機制往往失焦的情況下,承辦人員舉手投足皆動輒犯規觸法 (許多過程中可能遭到質疑與攻擊的環節,最後都可能讓承辦人員公務人員被以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圖利罪等條款來處置),到最後不出事 、不觸法、不出問題的最根本辦法就是「不做不錯」;而「不求有功、但求無過」 的典型官僚,雖然幹不出什麼名堂 ,但卻可以不必冒險,在體制下求得溫飽。

於是,官僚體制經常發生「人人皆無過 ,事情辦不好」的現象,或者是高層的「特殊顧慮」為下層的實務運作構成重大困擾。以國軍的重大裝備採購招標為例,根據客觀實際需求而加入的特別技 術限制,很容易落得「技術綁標」的罪名,非要弄個雨露均霑、任何三教九流的廠商都可以進場參與,才叫做「公平正義」。這樣的官僚組織,如此無論主 事者是否清廉守正都無關緊要, 因為光是窒礙難行的繁文縟節以及找碴無所不用其極的監察體制,就會讓整個組織連一件事情都辦不好;反之,主事者只要「守法」就能平安在位長長久久 ,所以根本沒有必要自找麻煩。

以此等官僚監察體制的作風,1990年代以來國軍之所以怕出事、不願承擔風險,是可想而知的必然結果。在法治國家做事,理當遵循程序,然而許多狀況卻 是「循規蹈矩」就無法成事,背後的弔詭值得人們深思。 對於當時純粹因為認定拉法葉比蔚山艦「好得多」而決定購買,最後卻因程序爭議以及後續弊案而遭到調查清算的部分海軍軍官而言,算不算是「多做多錯」的註解呢? 既然建軍備戰並非台灣掌權高層最關心的事務,軍方少數有識之士何苦落得吃力不討好?

小結以上,早年台灣在戒嚴強人政治時代,政黨不能輪替,也沒有反對黨干涉;如果在上有「明君」支持,政務官還能專心好好做事,做長遠的對的規劃。當台灣邁向所謂「民主轉型」之後,在藍綠雙方毫無互信基礎的「零和」博奕之下,台灣政府公務體制逐漸形成「官不聊生」的狀態,所有的施政都是在地方民代(立委、議員)、政務官、商人(政治獻金)形成的扭曲利益結構之下,所做出的妥協與平衡;綁標、綁規格、綁審查委員,一方也許不能成事,但一定能壞另一方的事。在這種動輒得咎的畸形「恐怖平衡」中,台灣自然長期一事無成。

2.國際軍火銷售的生態現實

對軍火代理商與武器廠商之間必然的利益輸送行為,甚至是台灣在特殊政治困境之中必需以「非常手段」打通關節的現實處境 ,台灣的相關法律機制從來都不予以正視,一律以「貪污舞弊」視之,這種思維充分展現在台灣海軍與法國簽署光華二號購艦合約時的「排佣條款」之中。

台灣政治地位艱難,本身沒有足夠的技術實力與財力研發許多關鍵性武器,又很難即時從歐美先進國家獲得這類系統;因此,原本就屬於「賣方市場」的軍火交易,對台灣而言只會 成為「絕對賣方的市場」。台灣獲得先進軍火的管道極其有限,相對穩定的美國往往由於政治考量,對台灣設下重重限制;相形之下,雖然歐洲國家 的廠商比較願意出售「只要客戶買得起」的東西,或者利用各種花招克服政治障礙。但由於台灣政治處境艱難,對美國以外的國家尋求軍購時都不能走軍售管道(政府間交易),只能走商售管道(台灣政府需面對廠商),自然不得不接觸「灰色地帶」、透過相關代理商人賣來與國外原廠接觸。

在「來源選擇」與「管道」都重重受限的情況下,台灣對外軍購的選擇與議價空間自然極少;越是關鍵敏感的武器系統,上述的現象就越顯著。台灣向美國軍購時,還有對美國政府的官方軍售管道可走;在接觸美國以外的廠商時,多數時候只能 抓緊特定的機緣,靠有人脈有背景的中間人牽線,與對方軍工產業乃至於官方人員接觸,一一打通關節 ,才有可能談成交易,而之間增加的酬庸成本自然不可避免。誠然,在這種情況下,官方與軍方的確有不少主事者從中接受了不當利益,與代理軍火大廠的中間商連成一氣,並且幹得出尹清楓命案這樣的事情。然而,只要台灣一天沒有脫離外交困境,只要有機敏軍備武器無法自產且美國官方不願意提供,就只能承認並接受前述的現實。

然而,台灣的相關監察機制卻對國際現實與軍火市場的獨特背景視若無睹,仍以一般公開公共工程採購建設事務的標準對待。 誠然,法方在拉法葉案中為了促成交易,手段無所不用其極,竟然賄賂 阻撓此案的中國,甚至將欲賣給客戶(台灣)的武器系統的技術資料 洩漏給其假想敵(中國),增加的佣金最後還由客戶埋單;此種不擇手段的行徑絕非 任何一國可容忍,然而這就是台灣政治處境需要面對的殘酷現實。 法方固然可惡至極,然而台灣體制只顧防弊無視實務也不可取。

與台灣相較,許多歐美先進國家對相關利益輸送寬鬆得多,只要在合法範圍內,許多必然的利益輸送行為都「化暗為明」,轉為正式的管道之一,例如 相關利益團體(包含廠商)能透過遊說、利益結合、獻金等方式來獲取國會議員的支持;蘭德(Rand)等軍事戰略分析機構的研究,多少也有軍工複合體勢力的影子。政府或民間 甚至還有專門的公司處理佣金、利益分配等「骯髒」的問題;例如曾在拉法葉購案中擔任法國對口單位的SOFMA,就有這方面的功能 。在現實中,許多重大建設或事務,本來就會牽扯到龐大的相關利益;更何況軍火商在交易中直接提供回扣,當時在法國仍是合法的。台灣在制度上不允許任何佣金存在,在購艦合約中明訂了「排佣條款」 ,但是人心並不比別的國家好,該出現的「額外成本」還是少不了,於是自然出現「變通方式」,利用各種名目將之灌入報價之中 。事實上,即便是循美國的官方海外軍售管道(FMS),客戶還是需要支付美國承包商一切支出,包括一些看似「鋪張浪費」的額外開銷,都寫在白紙黑字的帳單上。

更糟糕的是 近年台灣軍火商、廠商以及背後的利益關說集團的「生態」十分糟糕,只要不是 自己得標,就寧可把整個事情「搞爛」、大家都沒好日子過,甚至讓相關承辦人員去坐牢(事實上,所有參與台灣政府採購競標的廠商之間,不具名指控的「黑函文化」十分盛行)。 反正中華民國制度規章不允許私下利益輸送的存在,任何行為只要依據多如牛毛的繁瑣法條對號入座,馬上就可以充作監察機關的「廉政業績」,但久而久之誰還能做事? 依照台灣現今「貪污認定」過於浮濫的官僚體制作風,當年劉和謙不計榮辱代價從荷蘭獲得潛艦的過程,早就可以押上十大罪狀,鋃鐺入獄(註1)。 加以近年來台灣政治意識型態鬥爭熾烈,任何事情都可以作為政治炒作打擊敵對陣營的素材,自然使得軍方及承辦單位壓力更大,稍有不慎便給了對手攻擊炒作的口實 ,上司為了自保也只能棄車保帥犧牲下屬。

在2009年初,因尹清風命案等遭到通緝的汪傳浦透過傳真,隔海委託律師向高檢署特調小組遞出10餘頁的答辯狀,指他未涉及海總軍購案弊端,尹清楓之死,與他無關。汪傳浦在答辯狀中稱 ,當年他為了促成台法軍購,花費很多時間和財力,說服法國批准出售武器能提供相關產業許多就業機會;法國為感謝他促成交易,才給他5億2000萬美元佣金。汪傳浦並強調拉法葉艦並沒有買貴,而且性能遠勝過蔚山艦;如果台灣認定法國違反「排佣條款」,大可向法國依契約求償,與法國給他的 酬勞無關。汪傳浦也曾抱怨,因為他的努力,台灣才能突破困境從法國買到先進戰機與軍艦,而台灣不但不感謝他,還要害他。雖然此為汪傳浦一面之辭,但背後反應的若干現實 卻值得玩味。
 

3.管理與監察方向失焦,專業退位

台灣自從1998年政府採購法實施以來,嚴格規定試產前必須開標,在日後種種因素導致「最低價格標」成為主流、得產品評比流於價格掛帥而品質成效居次;同時,台灣相關監督驗收與認證機制卻 十分殘缺,合約的監督履行與品質控管幾乎完全仰賴承辦人的專業與法律知識,沒有足夠專業且權威的認證機構可以倚靠(不過以台灣政治社會現象觀之,即便出現類似專業認證機構, 終將敵不過台灣長年以來專業被踐踏、政治正確至上的惡劣風氣,而逐漸淪為某些主事者的附庸或酬庸工具,或者遭政敵以各種方式抹黑) ,這在某些專業門檻高的領域負面影響尤其顯著。

在追求低價卻缺乏品管監督專業的情況下,台灣官僚體制從軍隊到政府,已經演變成僅僅 對「錢」管制得最為敏感,而且這個「錢」只是開標的價格,不包括廠商為了得標而過度削減報價與品質、執行期間因種種問題而不得不追加的錢,更遑論便宜行事造就一個爛攤之後、在日後痛苦使用期間付出的高額成本。 無論長遠的得失,只要辦事過程中對「錢」的管理監控出了一絲的問題,日後都可以被掀出來大作文章;而這種制度自然是與「必要之惡」的軍火 代理商行為有所抵觸,為了降低報價,大家都只好將產品的品質與檔次打折扣。2003年台灣政府公家單位一度推行「最有利標」,然而這些採用「最有有利」原則決標的案子,等到2005年度以後都淪為事後審核有無浪費時開刀的對象 ;其中,具代表性的案例包括光華六號飛彈快艇建造案,以「最有利標」選擇了出價不是最低的中船,卻成為對手中信船廠攻擊的把柄,導致全案拖延二年以上。 由於採購案執行裁量的方式經常難以決定,加上先前許多最有利標的公共工程建設問題頻仍,在行政院長蘇貞昌任內(2006年),台灣包含軍購等政府重大工程與採購都逐漸改用使用最容易認定標準的「最低價格標」來避免爭議,但這違反了商業上「一分錢、一分貨」的最基本真理,導致許多採購案都面臨嚴重的質量與履約問題(見下文)。

諷刺的是,在以往國民黨政府威權時代,某些大廠可以長年壟斷政府與軍方相關採購維護管道,反而雙方溝通比較順暢,品質的監督與維持也比較容易;等到台灣完成政治改革後,前述的「非法官商勾結」被打破,改走公開競標。只是歷年來的政府與軍方採購 或維護案都顯示,在台灣惡質而畸形的「最低價格標」遊戲規則下, 政黨政客的勢力照樣與廠商結合,而且只要後台夠硬,「最低價格標」反而成為廠商的「護身符」,即便廠商本質的品質能量不合格,只 要能繳交3%押標金,照樣能登堂入室參與競爭,並以「最低價」獲勝。如此制度的演變下,情況演變成行政院透過軍品釋商的名義,強迫國防部「為釋出而釋出」,將利益輸送給執政黨所屬的利益相關者,而軍方實際上最需要的專業規劃、品質與效益考量則被放在一邊。因此,新作法最終只是將相關利益由原本長期壟斷者或者昂貴但質量穩定的國外廠商,置換成當今執政者的人馬, 因此除了帳面上多了「合法程序」的掩護,背後「徇私舞弊」的本質依舊;最重要的是,「專業」在這個過程中幾乎完全被政治考量逼退,在承包廠商本身能力良莠不齊的情況下,軍方最後獲得的軍品質量因而大打折扣,可謂兩頭落空。除非採用過去指定廠商或最適合標的方式,才能杜絕這種劣幣驅逐良幣、濫竽充數的現象,然而這必定又會被指控圖利特定廠商。

在最低價格標的制度下,「羊毛出在羊身上」的商業本質並沒有改變。以不合理低價得標的廠商在日後執行過程中為了壓低成本,往往以各種名目與管道更改合約內容與規格,並鑽漏洞不按照合約規範執行,甚或屢屢賄賂承辦人員在監督與驗收環節放水,品質自然大打折扣。如果質量不過關而導致公家機關解約,之後的發展通常是廠商提告國防部,並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進行調解,相關訴訟程序耗費大量司法資源與時間,廠商無法得到款項,政府單位無法如原訂期程與預算完成計畫,形成雙輸;即便驗交付收通過,通常也由於質量大幅壓縮,而在使用時產生大量後遺症。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台灣政府的重大公共工程與採購(5000萬新台幣以上)都採用最低價格標,結果前述的情況與後果普遍發生在國防部、行政院海巡署、內政部警政署的各項採購與建置案中,許多公家承辦人員因為貪污或執行瑕疵而被處分乃至判刑。直到2016年10月,新上任的蔡英文政府才將國防採購方式改為最有利標。

說穿了,台灣在建立「公開透明」的政治與公共建設體系時,也一併根深蒂固地建立了「便宜行事」、「花五分錢買十分貨」的觀念,連帶影響了輿論衡量的標準;因此,台灣軍方或政府大小投資或維護案,經常發生低估計畫規模、系統規格以及時程/成本的情況,或者貪求便宜選擇不合格的廠商或產品,結果直到發生問題或造成嚴重後遺症後,被迫以更大的成本來彌補;而政客、媒體、輿論在大肆責難、口誅筆伐之際,卻沒有意識到一開始對整件事務(要求某種品質而必需付出的成本代價)的認知偏差。

反觀歐美國家對利益的觀點相對寬鬆,雖然造就出一個勢力龐大、有時影響力連政府高層首長都感到惱火的軍工複合體, 例如美國不時傳出軍工產業間接主導國防採購政策而無法遏止,而德國、法國等歐洲主要軍備輸出國家歷年行賄酬庸打通關節的情況,也早已惡名昭彰 ;但是 無論如何地「骯髒」,這些軍工體系也的確為歐美先進國家完成了先進精良的軍事武器系統與服務。雖然對 「錢」相對放手不代表完全不需監察把關,不過比照台灣近年國造軍備幾乎諸事不順, 諸多軍事建設案都因政商利益糾葛而以徇私舞弊、違反程序等理由拖延多年或一再重跑程序 ,承辦單位一個不小心就會誤觸法網惹禍上身、寧可不做不錯的情況下,顯示台灣這等制度文化並不比別人高明;歐美體制雖然舞弊空間的確較大,然而也比較能成事,反觀台灣就是注定 難以成事。偏偏台灣又面臨險惡的國際關係處境,在中國的打壓之下,不可能自由地向歐美國家輸入先進精密軍備,所謂的軍備買方市場完全不存在,許多千載難逢的軍購契機稍縱即逝,如果一切都必須死板地照規矩辦事,下場就是一事無成。

根本的原因就在於台灣的制度看似「公正廉潔」,制度底下的人仍是天下烏鴉一般黑;即便過了1980年代後期那個「無案不弊」的時代,2000年代以來,雖然換了一套帳面上「公 正透明」的遊戲規則,台灣各項政府與軍事採購事務照樣黑影幢幢,屢屢發生高官立委「關切」與政商牽連掛勾,其他國家會有的現象,台灣一個也沒少;唯一區別在於台灣的內鬥 無限上綱,象徵公義的法律制度,被敵對者浮濫地拿來當作武器,打著「正義公理」的光明口號為幌子,行整肅異己、爭權奪利之實 。實際上,台灣的政界商界不見得比別人清廉正直到哪裡,有利可圖時人人毫不手軟,而制度綁手綁腳窒礙難行的情況卻堪稱一絕 。即便是「最有利標」,意味著承辦單位在執行方面有更大的裁量空間且標準更難制訂,外力介入的著力點也更多,而承辦經手人員卻必須對行政裁量負責(若有程序瑕疵就可能受到公務人員貪污治罪條例伺候),這樣的制度與風氣是否真正做到「最有利」,自然疑問重重。只要人心不正,無論什麼立意良善的制度最後都會走樣變調 。

5.小結

以當年海總許多真正認為拉法葉比較好的軍官的角度視之,光華二號的「由韓轉法」不過是「朝令不妥,夕改可矣」,而把法國這條線牽起來,中間的代理商、掮客行為自然是必需品,佣金也無可避免。只是其中有人玩過火, 藉此圖謀超乎行規且違反法律的鉅額利益,台法雙方都有身兼重要軍/公職的在位者進來分一杯羹,最後東窗事發;而台灣當時的軍備籌建採購制度又不夠明確 ,加上島內政治惡鬥生態日益惡質,導致責任由海軍全扛。拉法葉案或許間接促進了台灣政治改革與法治化,然而海軍卻蒙受慘重代價──無論是海軍苦心累積培育的一批人才 、建設二代海軍的壯志與眼光,或者是對外軍購勢必發生的代理商行為,全部跟著一起犧牲,許多無辜或求好的海軍決策者不分青紅皂白地遭到污名化 ,導致海軍在1990年代中期以後幾乎無所作為,即便幾個小規模造艦案(如錦江、光六快艇等)亦因制度過份追求「程序正義」,反而導致廠商藉此當武器互告互鬥,進而延宕多年 。

追根究底,「強軍」已經不是台灣掌權者真正關心的重點;既然已經成為核心利益之爭的附屬品,自然不必指望能突破一切先天環境或人為制度的難關,這也是軍事事務上,台灣對照 中國、韓國的最大差異。

拉法葉案的功過

1.對法軍購的期望

綜觀整段拉法葉成案的歷史背景,1980年代與美國斷交未久、又被「八一七公報」狠打一巴掌的台灣,與美國購買武器系統注定受到嚴重的質量限制 ;因此當對法軍購契機打開之後,國防單位與軍方高層寄予厚望的,自然大有人在 。法方與美方的作法截然不同,只要買家指名且付得起, 法方廠商就願意出售,外銷產品的規格往往超過法國軍方本身自用貨色。當時又處美蘇全面和解、軍火市場不景氣的年代,法國各軍工廠商急需新訂單來度過難關,自然有強大的 動機來設法克服相關政治障礙,出售武器給台灣;在政治方面,如果掌握了對法軍購,就能拿來作為對美國的籌碼,逼使美國出售更高檔次的 武器系統。

當然,以後見之明,法國在幾個對台軍售案中不僅都出現大筆回扣,而且法製武器的後勤零附件報價普遍高昂(法國軍火生產規模不如美國,單位成本較高),其他國家的若干個案也顯示法國廠商對客戶武器系統的升級速度相對緩慢(反觀美國武器系統的軟硬體升級就快速得多)。此外,台灣長期以來將 中國作為最大假想敵,因此最不希望本身使用的武器技術被中國獲得;相較於美國由於國家政策關係而高度提防軍事技術流入假想敵俄羅斯、中國等,歐洲主要軍備出口國如德國、法國的戰略利益則不盡相同,不僅經常將相同武器系統出口給敵對的兩國客戶,也更容易將軍事技術擴散到敵對陣營。即便西方國家從1989年天安門事件以來對 中國保持武器禁運,法國為了取得台灣的生意而不惜也對中國進行相關技術簡報,乃至於檯面下的技術合作。因此,最符合台灣整體戰略利益的軍購對象,仍然只有美國一個;況且,歐洲國家對中國的「抵抗力」先天比美國弱,向來不願意對台灣軍售(這在1990年代中國經濟起飛、影響力日強之後更為明顯)。

2.蔚山與拉法葉的取捨

就船艦本身而言,蔚山艦帳面上雖為韓國貨色,然而主機與許多主戰裝備來自於美國或義大利、荷蘭、西德等歐洲國家,出口許可能潛在諸多隱憂; 此外,此一韓國造艦產業草創時期的處女作,給予海軍的信心自然有所疑問。例如,蔚山艦的76mm快砲並未設置在艦首主甲板上,而安裝於 船艛前方一個高出主甲板的平台上,不免讓人懷疑當時韓國造艦技術無法處理大面積甲板結構承受主砲發射應力的問題,只好將76mm快砲設置在高起的位置, 如此勢將增高艦體重心,在海象惡劣的台灣海峽便十分不利。反觀法方主動向台灣推銷其最新型設計,甫獲得法國海軍採用, 不僅在生存設計上吸取福島戰爭經驗,更是艦艇匿蹤技術的先驅之一,其「賣相」自然遠遠高於蔚山艦。更重要的是,,購買拉法葉艦更是中華民國海軍第一次能獲得先進拖曳陣列聲納的機會,這是當時海軍夢寐以求的反潛裝備(同時期向美國申購AN/SQR-18拖曳陣列聲納則遭到拒絕),如此才能擁有堪用的現代化反潛偵測能力。

 當年如果引進蔚山艦這種韓國造艦不成熟的早期作品,萬一前幾艘發現重大結構或系統缺陷 ,此案照樣會淪為一個燙手山芋;甚至由於爾後韓國與中國建交,蔚山艦的後續執行或修改能否順利執行,恐怕是個未知數 。而監院調查拉法葉弊案時, 曾發現當初現代船廠對蔚山艦淨載台(不含何武裝、感測系統與聲納)的報價是每艘78億台幣,然而這個數字實際上相當於當時蔚山級的完整價格 ;雖然台灣方面打算大幅變更蔚山級的設計 (詳見台灣採購蔚山艦事略一文),可能是價格大幅攀高的原因,然而相關設計變更與價目在當時軍方的提報文件中都語焉不詳,和拉法葉的情況如出一轍。 總之,調查方向若成為「由蔚山級轉變為拉法葉是個錯誤」,則完全是方向錯誤;即便仍維持原議購買蔚山艦,意圖牟利者依舊能利用機會撈取大筆油水。 無論是當時身為法國最新型軍艦的拉法葉艦本身,或者是打開對法軍購管道的整體後續效益,對於當時軍政高層,都具有極大的 誘因,這一切顯然絕非十幾年後一干監察院特調小組所能考量。

3.拉法葉帶來的軍購、對外經貿升溫

然而對法軍購的路子依舊艱難,日後為了突破一連串政治障礙(表面上主要來自於中國,實際上當時美國對台灣轉向法國軍購亦十分不滿),台灣必需付出「額外」 的「必要花費」,而增加這些打通關節的花費,海總相關承辦參謀便需要做出監察院所指的「節節浮報、配合法方漲價」的事情; 至於海總內部修改光華二號相關規格文件、由韓轉法,也只是一個純粹的「技術問題」,可以視為「權宜變通」,當然亦可以當成「程序粗糙可議」; 就當時國家利益的標準,這些都是「必要措施」,否則就拉倒不用買了。

台灣買到拉法葉,也建構了一個對法軍的「通路」,日後又買進60架當時法國 最新規格的幻象-2000-5戰機以及法國首度外銷的新型MICA空對空飛彈,此舉終於促使美國出售台灣長年爭取卻始終無法如願的F-16戰機, 並在1990年代初期對台採取較寬鬆的軍售政策,包括空軍E-2T空中預警機、陸軍AH-1W攻擊直昇機與OH-58D戰蒐直昇機、海軍魚叉反艦飛彈與諾克斯級反潛巡防艦 等軍售/租借案,都在此一時期完成,無論是層級或質量規模都超乎以往。

 除了軍事部分之外,台灣從採購拉法葉艦而建立的對法關係網路,也使台法關係提升到一個新的境界,包括台灣在法國的地位上升到與加拿大魁北克同級 、法國承諾支持台灣加入GATT、馬特拉公司承包台北捷運木柵線、長榮航空獲得直飛巴黎的航權。 葉昌桐上將回憶時不禁感嘆「要不是後人關閉台法軍售管道,說不定台灣早就從法國取得柴電潛艦了」。 日後遭起訴的前艦管室主任雷學明中將,在法庭上依舊堅持「選擇拉法葉絕非弊案」,背後的道理值得深思。

4.弊案的揭發、由威權過渡到開放

包含拉法葉在內,一系列1980年代、90年代初期的軍購案, 其決策流程或選擇商源,都不符合現代法治觀念下依法行事的原則; 由於當時台灣尚未解嚴,國家政府與軍隊機器都還掌握在國民黨手中,重大決策人治色彩明顯(相應的制度尚未建立),也沒有監督者。上述在當時大環境下必然產生的現象,從另一個角度觀之,叫做徇私舞弊、利益輸送、貪贓枉法,對於1990年代 逐漸從威權過渡為自由民主開放社會、逐步以法治取代威權的台灣而言,是絕不允許的。

拉法葉、幻象機、MICA飛彈等重大軍購案背後的鉅額佣金,無庸置疑地加遽了台灣的財政負擔,使得1990年代國庫與國防預算開始短缺;而尹清楓的喪命以及軍方明顯的隱瞞動作,更讓拉法葉背後的秘密, 成為不容搪塞的國家級公案。上述相關事實,也被昔日黨外人士組成的民進黨視為「國民黨腐敗威權體制」的具體現象。當2000年民進黨 獲得政權之後,拉法葉案就成為新政府向昔日政權「追討公道」、「還真相」的主要標的之一。

5.特調小組偵辦的盲點

監察院特偵組起訴了雷學明等前海總承辦業務將校軍官, 以及人在國外的汪傳浦一家,再者就是尹案後始終不肯吐露實情的郭力恆。顯然地,遭監院起訴且人在台灣者,都不是籌畫拉法葉弊案的核心人物 ,沒有證據顯示主要佣金會回流到這些人的口袋。就連2001年的監察院報告本身都有過度自由心證、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嫌疑 ,從違反程序正義、浮報預算到節節漲價等各項指控,都沒有考量當時各項決策演進的背景環境與前因後果, 全部依照法條文字比對;即便是有條有目的價格,監院也是純粹從法方歷次報價項目與海軍歷次修訂的投資綱要「對號入座」,從中吹毛求疵找 漏洞,進而主觀地推定相關涉案人員的「動機」、指控其「失職失當」之處;甚至在沒有確切證據情況下,逕自引用法方追查的佣金規模,比照海總編列預算中 被監院認定「浮報」的部分。

誠然,就個別疑點,監院的質疑與引證似乎言之有理,而監院也可以查明當時海軍一切「未依程序辦事」、「先射箭後畫靶」、「沒有對價格嚴格把關、浪費公帑」 的「表象」;然而,監院卻不會考量背後的現實,是當時台灣面臨艱困軍購環境與外交處境(軍購契機稍縱即逝) ,以及海軍對拉法葉這樣先進軍艦的渴望(相較於蔚山艦);基於這些特殊的政治困境,當時軍方將此案核定為「極機密」,經批准免送投資審查會審議,以爭取建案時效, 因此相關人員不可能照章行事 ,留下必要的文件記錄。然而,日後監察院 卻以「程序正義」的名義,無視於當時的背景環境,不將「排除萬難、購艦成事」當作首要之務,並以一般「開放市場」的標準來衡量特殊而封閉的軍火市場,對於相關承辦人員的作為任意詮釋定罪,將所有疑點都「想像」成相關承辦經手人員意圖牟利。

如要證明海軍相關人員配合法方佣金需求而哄抬價格 ,甚至本身亦涉嫌貪污,就需要「具體事證」,至今這方面仍是空白;如要證明相關人員「專業職能不足、被法國任意抬價而無力把關」, 則相關認定標準仍大有爭議 。康定級相較於原裝拉法葉級明顯有許多規格變更,這些都需要相當的成本,在封閉的軍火市場裡也不見得有絕對客觀公平的比價標準,不能單憑詹氏年鑑一個粗略空泛且計算條件不詳的成本數字,與台灣購艦各項細目家總的實際支出比較;更遑論以當時台灣面臨的政治情勢,是否真有太多向法方「討價還價」的空間。如此的監院調查報告,或許有很周詳的例證與質疑,然而作為起訴定罪,則相關事證還差得遠,許多推理過程根本大有問題。

依照2010年6月25日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對第一波起訴的海總四名軍官做出無罪判決的理由,充分顯示了先前監院特調小組偵辦與起訴方向的盲點與失焦,以下便簡單整理:

1.在當年光華二號經手建案經手期間, 被起訴的雷學明等海軍武獲室軍官只負責採購的中間過程,根本不涉及購艦案各項決策本身;他們只遵照參謀本部等上級做成的既定決策(包括 購艦選擇、購買方式與船段組合等),分別訂定底價、執行議價、議約、洽談等細項工作,在議約過程中具體聲明不得有代理商介入與安排佣金,並在合約中明定排佣條款,並沒有違反「兵力整建目標及採購五原則、國防部禁止代理商」規定的政策。隨著整個購案逐漸具體,每個階段的需求變更或項目增加,都會影響到最終輸出的整體價格。因此,事前紙面的粗略估價與最後考慮所有項目環節的「最終價格」,根本不能也不應該相提並論。

/2.由於當時國際環境的艱難,為了保持機密與爭取時效,當時拉法葉案已被上級核定為「極機密」,經批准免送投資審查會審議,因此多年後監院以此認定雷學明等五人蓄意規避投資審審會審議、違反程序行為,與事實完全不符。經調查後,這五人以艦管室名義製作分析報告,並將投資綱要計畫送交會計畫署在內的單位,整個過程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存在不法,或者故意登載不實的資料。況且,最後審核單位是國防部聯參,如認定方法 方報價確有問題,也可由國防部承辦聯參提出審核意見,要求雷學明等人遵循辦理;然而,當時國防部承辦聯參並沒有對此提出異議。故先前監院以一份非最終購買方式的報價資料 (1989年10月6日的法方報價)作為計算基準,主張方法報價不當,進而斷定雷學明等人隱瞞、縱容法方漲價,完全沒有道理。

3.關於特調小組指控雷學明等人以浮報價款、利用匯率變化來混淆數據等手法哄抬價格,主動為法方創造利益,台北地方法院最後認定其中僅涉及少部分數據計算以及登載疏失,不能據此認定被告迴護法方。雷學明等人在 製作光華二號報價計畫資料時,均已經載明所採的匯率基準,送交真正負責匯率換算與變化的國防部主計局時,該局亦未就匯率數據提出意見;綜觀五人記載法方歷次報價的法郎金額 以及依特定匯率換算後的新台幣價格,過程沒有任何監院所謂「刻意混淆」、「隱瞞」、「浮編」的具體事證。

4.關於特調小組指控雷學明等人任憑法方漲價、向上級隱瞞漲價等指控,導致最後購艦價格增加新台幣200多億新台幣,合議亭法官則認為,雷學明等人沒有會計背景,也不負責最終會計審核;雖然他們必須評估價格是否合理,但最後負責審計的則是國防部承辦聯參單位。如果國防部聯參在審核之後認定法國報價有問題,也能提出意見,不能據此認定雷學明等人袒護法方漲價。當時雷學明等人 曾數度要求法方提出報價分析資料,而法方在1990與1991年兩度提出報價說明資料後,雷學明等人便將法方資料呈報國防部,並說明兩次報價的差異,並沒有任由法方報價 並配合的情形。因此,不能僅因光二計畫中若干數據計算有錯誤,就認定雷學明等人故意隱瞞價格。

5.關於特調小組指控雷學明等艦管室人員在1990年1月法方取消輸出許可之後,刻意忽略其他廠商提案以圖利法方的指控,合議庭 也表示這與事實不符。當時法國取消輸出許可之後,艦管室立刻與「K」方(代號)人員接洽,並向國防部報價。更何況如前文所述,當時其他備案同樣有重要次系統輸出許可的問題。

6.作為小結,台北地方法院在一審判決中指出,當年海軍購買法國拉法葉艦,國際政治環境十分艱難,客觀環境上就是台灣軍購任由賣方主宰。雷學明等被告在購艦來源有限 、難以獲得充分資料的情況下,遵照海總上級(因應國際情勢或掌握難得契機)的指示速行辦理建案,購艦預算調高,雖然難免疏誤,但也沒有刻意違法的具體事證。

顯而易見的,監院特調小組將矛頭指向第一波起訴中幾位海軍中階軍官,歷經十年纏訟、耗費大量資源,換來的卻只是偵辦失焦,其偵辦的邏輯與方法都十分可議 ;但作為陳水扁打擊異己的政治鬥爭打手,卻至為明顯。而台灣方面真正謀畫拉法葉弊案並執行尹清楓命案的幕後黑手,卻從未浮出檯面。

6.政治炒作

在陳水扁政府時代,每逢重大選舉,拉法葉案相關消息就會再度見報,例如用來攻擊郝柏村,泛藍因而質疑泛綠只想利用 拉法葉案作為選舉文宣材料。實際上,即便監院盡一切努力,恐怕還是很難查出整個拉法葉案的幕後集團與 脈絡,因為法方大量相關資料都被列為國防機密,這也導致法方的調查遠比台灣更不順利,最後不了了之。

在這段期間,雖然台灣社會政治背景的有形法律制度與無形的價值觀都急遽轉變,但法國對「國家利益」 的認定仍舊不動如山,台灣面臨的外交、軍購背景環境與軍火市場生態更是一切照舊,以致於僅台灣空有口頭上高喊 「辦到動搖國本」的勁,卻沒有對應的能力。對台灣而言,追查拉法葉弊案與尹清楓命案,與過去國民黨威權體制過渡到真正的民主法治, 有許多正面的意義,台灣的民主政體也「理當」朝此方向來發展。

然而從另一個角度,一個根本因素在過去 被國民黨政權壟斷的核心價值與利益體系,如今成為藍綠公平較勁爭取的局面,而這種鬥爭也成為 近年來台灣社會、政治的核心議題;相形之下,軍方在台灣長期外交困境中建軍備戰,便成為依附藍綠 政治鬥爭的次要議題。於是乎民進黨政府為了追求他們認定的正義,拉法葉案時空環境的背景因素便不再重要, 犯罪事實的「認定」與「定罪」才是要務。近年縱使台灣外在環境困難依舊,然而在面臨外在挑戰之前,國軍各項建軍事務就已經 被台灣內部的鬥爭給陷死,在在印證了今昔價值體系的根本不同;過去採購拉法葉時代想盡辦法達成任務的時代已經終結,如今相關承辦單位首先必需力求程序的絕對正義及豪無瑕疵,以免觸犯政壇的 利益,而在下一波政治鬥爭清算中遭殃──至於是否成事,品質的優劣,都不是首要之務。

2002年3月監院特調小組報告不僅針對拉法葉案漲價、海軍隱瞞尹清楓案情事證等與弊案、命案相關的議題,連帶也抨擊了軍方決策層面「由韓轉法不符合當時海軍作戰需求」(對此,此報告大篇幅地歸咎於郝柏村,有「欺瞞總統」、「侵犯統帥權」之實);然而極其諷刺的是,1988年11月14日立院預算委員會審查海軍二代艦預算時,包含 日後成為監院特調小組召集人的康寧祥、張俊雄和許榮淑 在內的民進黨立委,都極力反對當時海軍推動的蔚山艦,理由包括輿情觀感不佳以及日益疏遠的台韓關係等;在1996年5月9日,康寧祥更曾向媒體澄清「外傳我國向法國採購的拉法葉巡防艦是陽春艦,絕非事實」、「我國所採購的拉法葉艦裝備,甚至較法國國防部新採購完成的同型艦還先進」。以上事實充分反應台灣 政壇「換了位置就換腦袋、政治正確優先」的常態,客觀環境需求與專業只能讓位。

由高檢署第一波起訴矛頭完全指向幾位艦管室中間承辦經手軍官,為了求具體起訴而草率粗暴行事,起訴內容幾乎全部根據片面事實「對號入座」而非「證據主義」,足以印證陳水扁政府宣示不惜「辦到動搖國本」的 「民進黨版」拉法葉案弊案調查,到頭來也不過是民進黨對前朝異己實施政治鬥爭的藉口、選舉造勢的文宣武器。

7.2008年鏈震案的對照

在2008年2月,台灣媒體披露行政院與國防部正在籌組一個名為「鏈震」(Taiwan Goal)的公司(此公司的籌組早在2007年展開), 主旨是統合台灣內部所有對外軍品採購、銷售事宜,包括整合對外重大軍品採購案的工業互惠合作事項;類似的組織機構在歐美國家已經屢見不鮮,例如前文提到的法國SOFMA。 然而,由於鏈震公司牽涉利益龐大,相關機能與軍備局重疊(即有架空後者的嫌疑),且完全規避了國會的審查,加上主事的幾位政務官員、國防部 將領乃至於準備安插在鏈震公司的要角都是所謂的「扁系人馬」,時值台灣總統大選前夕,立刻在政壇引發一陣風暴;而眼見苗頭不對的 國防部只好立刻踩煞車。例如,籌組鏈震公司時,民進黨南部的大金主──慶富造船公司總裁陳慶男原本規劃成為鏈震的要角,不僅將公司營業項目增加船空零附件項目,更在美國洛馬集團的安排,參觀位於美國德州F-16戰機的生產線,並與洛馬集團簽下備忘錄,準備在鐽震公司成立後成為代理商,負責代理空軍F-16戰機後勤維修所需的零附件。

有趣的是,籌組「鏈震」公司的,就是八年前宣示「辦拉法葉案不惜動搖國本」 的陳水扁政府,而鏈震公司的業務,正好就是拉法葉案中屢遭撻伐的軍火進出口事宜;而鏈震使軍火交易規避監督審查, 也是當年拉法葉等軍購弊案履被批評之處。更有趣的是,當時隨即傳出鏈震公司的重要工作,除了幾個稍早進行的對美航空機採購案 (UH-60、AH-64D直昇機與P-3C反潛機)之外,就是要重新啟動因為拉法葉案而被阻斷的對法軍購管道; 前文所述近年法國有意出售Aster-15防空飛彈給台灣來裝備康定級,就與鏈震的傳聞有關,其他對法軍購項目還包括幻象-2000的升級案(亦是當年與汪傳浦有關的軍購項目,也曾爆發佣金醜聞) 以及新造獵雷艦等。陳水扁政府欲再度向法軍購的理由之一,就是當時台美關係因兩岸議題而日漸惡化,美國開始冷凍各項對台軍售要求, 除了暫緩若干原本正在洽商的採購案(包括前述三個航空機案)之外,甚至連現役裝備 零附件也包括在內;因此,台灣政府再度使出購買拉法葉與幻象2000時的手法,意圖與法方接觸來增加選項與籌碼,迫使美國出售F-16C/D戰機等武器,只是由於鏈震案曝光而無法繼續進行。 極端諷刺的是,民進黨長年來以拉法葉、幻象等軍購弊案全力攻擊「貪腐的國民黨」,本身主政時代,卻籌組鏈震這樣凌駕官方體制的組織。對於向來主打追查拉法葉弊案的民進黨,國民黨豈能容許此等「雙重標準」,讓民進黨政府設置一個架空現有體制且超乎監督機制之外的軍購單位(主要差別在於將過去埋藏於幕後的種種事務公開合法化), 而且在軍購體系中大量安插自身親信享受鉅額利益、吃像如此難看?

撇開陳水扁政府的確打算卸任前將台灣軍火進出口事務由親信人馬掌握的鏈震公司壟斷、牟取鉅額利益(陳水扁卸任後因貪污入獄,鏈震的確很可能就是扁系人馬利益佈局的一部分),單就軍方建軍備戰、整合國內軍工資源與產業而言,成立鏈震 這類的機構統籌軍火交易管道 ,的確有一些較為正面的效果;平心而論,以台灣先天不利的外交背景環境,企業型態的鏈震所能展現的效能與著力點,以及不受官僚程序制約的靈活性,顯然比 台灣官方立場更為有力 ;換種更露骨的說法,「鏈震」以民營背景來擺脫現今台灣窒礙難行、礙手礙腳的官僚制度,許多事關敏感的重大對外軍購恐怕才有搞頭──當然,這麼做同時就開啟許多弊端的大門。

值得玩味的是,在2000年代屢屢以「程序正義」阻撓封殺軍購案的,是昔日因拉法葉等軍購弊案而被泛綠大 力撻伐的泛藍國會黨團;以往以「改革者」自居的民進黨政府,此時主客易位,成為「軍購程序蠻橫粗暴」的箭靶 。陳水扁政府的許多主要人物,都是追查先前國民黨時代軍購弊案的主力,過程中雖然揭露了不少長年以來的黑幕,並讓台灣政治法治體系步上「常軌」, 然而也徹底摧毀過去佈建的對歐洲軍購管道,隨後兩黨的互動模式更開啟了藍綠無窮政治鬥爭的惡性循環。 在政爭掛帥的環境下,台灣三軍在2000年代走得一路艱辛,多數建軍案動輒因為各路人馬較勁或政黨相爭而 受阻,影響建軍備戰。

小結

在預審法官任內曾以調查包含拉法葉弊案在內的法國各國家級弊案聞名、在2005年7月26日因癌症過世的前 前法國參議員莊比聖(Thierry Jean-Pierre),在他的著作台灣-巴黎連線──拉法葉艦弊案始末 (Taiwan Connection—Scandales et meurtres au Coeur de la Republique)中,痛批法國這個老牌民主國家為了 當權集團利益(美其名是國家利益),不遺餘力地動用公權力粉飾太平、掩蓋諸多醜惡的行徑,並讚揚台灣這個民主後進對於真相與 正義公理的堅持執著。只是經過許多年再回頭來看,台灣也不過是演變成兩大意識型態集團爭權奪利的零和競爭, 包含拉法葉案在內的各項敏感事務只是雙方用以鬥爭的利用議題, 其本質與法國並無二致,都以赤裸裸的利益為最高優先。

而台法雙方最大的差別,僅在於不計代價捍衛的利益不同, 在法國,當局將拉法葉弊案相關機密視為「不可外揚的家醜」,不顧一切遮掩的醜態顯露無遺,顯示法國對海外軍售利益的重視;而台灣則將相關類似 議題當作可以重傷政敵的法寶,目的是作為捍衛「台灣式」政壇核心利益的工具,自然是藏不住太多秘密──顯然地,突破外交困境購買武器建軍備戰本身, 在現今台灣的利益價值體系中,既不重要也不值錢;過去被詬病的「徇私舞弊」,今日只不過是在罔顧專業的制度之下,披著「程序合法」的外皮繼續大行其道。而在政壇如此地長年教育、灌輸之下, 台灣普羅大眾早已習慣使用島內意識型態鬥爭的二分法簡化邏輯與自我中心思維, 加上「地攤貨價格享受百貨服務」的價值觀念,來對待高度專業而封閉、帶有濃厚國際外 交現實的專業軍事事務,自然無從正確看待台灣所面對的現實困境,變得「只相信弊案」;許多現實與實務上的因素,在台灣人被政壇鬥爭灌輸的「政治正確至上」 原則之下,「一定」、「必需」要有將責任推給特定個人或團體,才符合所謂的「社會公理」;然而, 真正的真相與正義仍遠在天邊。

另一有趣的對比在於,法國當局粉飾太平的過醜陋程中,的確守住了國家的利益, 至今Thales集團(前Thomson集團)與DCNI在國際市場上的造艦業績依舊亮眼,沒有被台灣拉法葉案毀了招牌; 然而在台灣,「國家利益」倒是經常被放在其次 (就這點而言,莊比聖倒是所言不假),今日台灣政治當局者經常「必須」或「被迫」,將黨派立場放在第一,國防部與軍方等執行單位 也不得不扛起其他行政單位的連帶責任與壓力,為了保護上級或自保而掙扎應對,再也不能忠於本身的專業功能,以國家戰略的層次對待各項重要事務。 顯然地,莊比聖太看得起台灣了。

結語:最大的受害者

「光華二號」乃至於同時其獵雷艦零附件採購案的各種弊端與尹清楓命案,的確反應了過去長年以來國民黨壟斷權力、黨/政/軍均為囊中之物,所衍生的 結構性問題;特定權貴人士以及幫派(如青幫)把持權力已久,隻手遮天,謀同軍方外部同夥(軍火商)在軍購案中 影響決策與執行,取得大筆回扣,而為了掃除障礙無所不用其極,甚至謀殺一個上校組長。終結與清楚這樣的權力結構,的確是1990年代以來台灣 邁向解嚴開放、轉向真正民主法治以及「軍隊國家化」的必要過程。

然而隨後的過程顯示,台灣新的當權者在「追求真相」的過程中,也展現出另一種權謀與企圖, 將追討軍購弊案作為打擊對手的政治手段,而軍方也在這個過程中持續受到另一方面的傷害。 在當時,軍方高層在政治困境下以把握對法軍購的契機、購入先進軍艦為優先目標;雖然過程中給了特定人士上下其手牟取重大利益的機會,然而若因此徹底抹煞當時海軍接觸歐洲國家購買先進軍備的功績與益處,也有失公道。之後監察院重啟調查 時,尹案關鍵人證物證早已湮滅大半、先機不再;而監院卻將矛頭對準許多中階執行軍官,就行政過程吹毛求疵、對號入座 ,完全著眼於建案、預算是否合乎程序,以及對「錢」的管制是否完全符合規範,也是台灣在解嚴與轉型以後為了「防弊」而使官僚體制日形僵化的寫照。

在弊案的陰影之下,海軍在1990年代幾乎完全沒有任何重大建軍規劃,並因為這些人禍而喪失許多寶貴的研發整合及專案管理能量。對於海軍而言,最慘重的有形損失可說是從忠義計畫開始培養的那批專業軍官、人才的折損與流失,無形的損失則是弊案之後的蹈光養晦、療傷止痛讓海軍1980年代打造二代海軍時的氣魄與 眼光被 摧折殆盡。 光華二號的轉折被批評為「沒有一套正式的淨評估機制」的後果,然而當時的海軍至少擁有主導、執行每個建軍專案的能力,而在弊案與精實案之後的海軍就連這種能力都大不如前。

總之,台灣獲得了拉法葉軍艦,纏訟多年後也要回了當年的佣金,海軍卻長時間喪失了繼續邁步前進的氣魄、能力與內外條件;在這過程中,台灣不只付出了昂貴的學費,更蒙受非常嚴重且長遠的損害。

 

註1:1980年代初期台灣與荷蘭接觸洽商購買潛艦,完全是因緣際會下荷蘭方面主動推銷所致。當時身為海軍副總司令的劉和謙在蔣經國總統面前力陳潛艦之必要性之後,便全權扛下整個案子。荷蘭政府同意出售潛艦的交換條件包括更多的商業採購,當時中華民國政府也無條件配合;爾後負責承造潛艦的荷蘭船廠瀕臨倒閉,要求台灣提前付款,劉和謙更幾乎是以官階和項上人頭作為擔保,冒著被倒帳的風險照辦。以今日台灣僵化的官僚體制,這些作為早已構成「未依程序行事」、「圖利特定廠商」與「非法挪用公款」,當年劉和謙也被部分黨外立委繪聲繪影地指控收受佣金;然而若不是劉和謙等主事者一肩扛起、蔣經國總統的背書支持,抓緊良機,並冒險提前匯款,台灣根本不可能擁有這唯二的兩艘現代化潛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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